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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4)律聯字第 94141 號
要旨
有辯護人或告訴代理人之案件,應即於卷面以加蓋戳記或以其他方式註明,並於製作通知單時注意勾選辯護人或告訴代理人選項,俾避免遺漏通知
主旨
法務部函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轉知所屬檢察曾於有辯護人或告訴代理人之案件,應即於卷面以加蓋戳記或以其他方式註明,並於製作通知單時注意勾選辯護人或告訴代理人選項,俾避免遺漏通知情事,敬請 查照。
說明
依法務部 94 年 6 月 2 日法檢決字第 0940019047 號函副本辦理。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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