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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5)律聯字第 9505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為免產生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紛爭,於擇定事務所名稱時,應注意避免使用他人註冊之商標

主旨

敬請轉知所屬會員,於擇定事務所名稱時,應避免使用他人註冊之商標,以免產生侵害商標權之法律糾紛,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5 年 3 月 2 日智商字第 09515000210 號函辦理。

二、依商標法第 62 條規定:明知為他人之著名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做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識別性或信譽者;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做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均已明定為侵害商標權之態樣。

三、為避免遭到註冊商標權人侵權之指控,而產生法律糾紛,敬請轉知所屬會員於辦理工商登記、立案許可、開業登記或提供諮詢服務之際,勿以註冊商標中之文字做為營業主體名稱。

四、如欲查詢商標註冊資料,可利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頁上商標資料檢索系統中之圖樣文字查詢功能(http://203.69.69.28/TIPO_DR/BasicIPO.html) ,鍵入相同之文字進行查詢比對,即可明瞭該字樣是否業經他人註冊取得商標權。

正本

各會員公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5)律聯字第 9505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3 日發布,要旨:為免產生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紛爭,於擇定事務所名稱時,應注意避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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