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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北市訴(癸)字第 0943059910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修正「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要點」第 5 點

主旨

修正「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要點」第 5 點規定 (修正內容如附件) ,修正要點自 94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請 查照。

正本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附件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要點第 5 點

五、言詞辯論筆錄得以錄音輔助之。

錄音設備由本會置備,並由本會人員辦理錄音事宜。

以錄音機器記錄言詞辯論之進行者,其錄音帶應與言詞辯論筆錄編為審議紀錄之附件。

參加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人員,非經主席許可,不得錄音、錄影或攝影。

第一項之錄音內容,應保存至訴願決定確定後三十日,除去其錄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北市訴(癸)字第 0943059910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發布,要旨:修正「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要點」第 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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