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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北市訴(癸)字第 09430599100 號
要旨
修正「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要點」第 5 點
主旨
修正「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要點」第 5 點規定 (修正內容如附件) ,修正要點自 94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請 查照。
正本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附件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要點第 5 點
五、言詞辯論筆錄得以錄音輔助之。
錄音設備由本會置備,並由本會人員辦理錄音事宜。
以錄音機器記錄言詞辯論之進行者,其錄音帶應與言詞辯論筆錄編為審議紀錄之附件。
參加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人員,非經主席許可,不得錄音、錄影或攝影。
第一項之錄音內容,應保存至訴願決定確定後三十日,除去其錄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