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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北市警戶字第 024420 號
要旨
關於因案在檢察機關偵查或法院審理中具有犯罪前科者,依姓名條例第五條規定改姓案件,有窒礙難行之處
主旨
關於因案在檢察機關偵查或法院審理中具有犯罪前科者,依姓名條例第五條規定改姓案件,有窒礙難行之處報請核示。
說明
一 相關文號鈞部 81.02.12 台 (81) 內戶字第八一○一三九三81.02.12台 (81) 內戶字第八一七四五三六號函。
二 有關法務部 81.01.27 法 (81) 律○一三七二號函說明 (二) 1.偵查中之被告更改姓名,戶政單位可從警察機關移送之資料中查出受理之檢察機關,而通報該檢察機關。2.如非警察機關移送或無法確定案件屬何檢察機關,亦可先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明後核轉。3.已判決確定之有前科資料者,更改姓名戶政單位亦可從警察機關之前科資料中獲知由何檢察機關執行,而通報檢察機關,若有疑問亦可先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惟姓名條例第五條各款改姓情形,如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改姓、結婚離婚之冠姓或撤冠姓等案件繁多,基層戶政事務所又無犯罪資料聯線作業,不論事先或事後查詢當事人前科資料執行上確有困難。如戶政事務所受理人民案件,均須向本局或分局查詢,往返耗費時間亦增加基層工作負荷且易招至民怨。本案有關依姓名條例第五條改姓部份可否免除通報或受理後之申請書,一律送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過濾通報。
三 另依據修正後之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依姓名條例第六、七條申請改名未滿十四歲者,由戶政事務所核定。由於戶政事務所尚無犯罪資料聯線作業,且未滿十四歲較少有犯罪前科,是否得免查明前科以求簡化。又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通報機關,包括財稅單位,因目前國稅局均派有專人駐各戶政所,現況均不通報是否亦得免予通報,請一併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