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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內字第 37466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9 年 07 月 01 日

要旨

經奉准在未登錄地建築廠房,可申辦該廠房之建物總登記

全文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司法行政部、經濟部、財政部及經合會會商,獲致結論:「查在他人土地上之建物,在未設定地上權前建物所有人聲請建物總登記,應取得基地所有人簽章證明同意,前經內政部46、08、06台 (46) 內地字第一○六五四二號函解釋有案。本案友寧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建築廠房及辦公廳舍使用之未登錄地三筆,權屬尚未確定,適用上開內政部之解釋尚有困難,惟該公司建廠時,為免除因使用該三筆未登錄地發生糾紛,業經層奉行政院台 (58) 財字第一○三三九號令准予先行使用在案。縱該項土地產權尚未確定,但既經行政院基於獎勵外人投資,促進工業發展之政策,准予該公司建廠使用,為貫徹政令及維護政府威信起見,應請臺灣省政府依法將該三筆未登錄地先辦土地標示登記,同時准由該友寧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建物總登記」,紀錄在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內字第 37466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9 年 07 月 01 日發布,要旨:經奉准在未登錄地建築廠房,可申辦該廠房之建物總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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