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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內戶字第 32888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4 年 08 月 28 日

要旨

查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業經修正,並經於七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74) 台內戶字第三三三八四二號令發布施行,嗣後對於申請更正年齡案件應注意事項如次:

一 第三條第六款規定「其他機關發給之證明文件......」對所蓋機關印信或資料,必須經過相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始可採認。

二 第七條規定「申請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以一次為限」。凡於七十四年八月二日以後提出申請第二次更正年齡者,一律予以駁回。

三 為求真求實,秉公正、公平原則,省、市、縣、 (市) 政府,本於權責,對申請案件,均應嚴格審查,依照規定慎重核處。

全文內容

查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業經修正,並經於七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74) 台內戶字第三三三八四二號令發布施行,嗣後對於申請更正年齡案件應注意事項如次:

一 第三條第六款規定「其他機關發給之證明文件......」對所蓋機關印信或資料,必須經過相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始可採認。

二 第七條規定「申請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以一次為限」。凡於七十四年八月二日以後提出申請第二次更正年齡者,一律予以駁回。

三 為求真求實,秉公正、公平原則,省、市、縣、 (市) 政府,本於權責,對申請案件,均應嚴格審查,依照規定慎重核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內戶字第 32888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4 年 08 月 28 日發布,要旨:查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業經修正,並經於七十四年七月三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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