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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內戶字第 328880 號
要旨
查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業經修正,並經於七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74) 台內戶字第三三三八四二號令發布施行,嗣後對於申請更正年齡案件應注意事項如次:
一 第三條第六款規定「其他機關發給之證明文件......」對所蓋機關印信或資料,必須經過相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始可採認。
二 第七條規定「申請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以一次為限」。凡於七十四年八月二日以後提出申請第二次更正年齡者,一律予以駁回。
三 為求真求實,秉公正、公平原則,省、市、縣、 (市) 政府,本於權責,對申請案件,均應嚴格審查,依照規定慎重核處。
全文內容
查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業經修正,並經於七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74) 台內戶字第三三三八四二號令發布施行,嗣後對於申請更正年齡案件應注意事項如次:
一 第三條第六款規定「其他機關發給之證明文件......」對所蓋機關印信或資料,必須經過相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始可採認。
二 第七條規定「申請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以一次為限」。凡於七十四年八月二日以後提出申請第二次更正年齡者,一律予以駁回。
三 為求真求實,秉公正、公平原則,省、市、縣、 (市) 政府,本於權責,對申請案件,均應嚴格審查,依照規定慎重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