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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內地字第 310936 號
要旨
依判決辦理登記,判決書所載原告姓名與戶籍記載姓名不符情形,登記作業上之處理原則
全文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司法行政部、財政部會商獲致結論:「 (一) 本案既經法院判決確定,應准比照行政院五十六年四月台 (56) 內字第二三三九號令規定,依判決辦理登記,惟關於判決書所載原告姓名與戶籍記載姓名不符情形,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甲) 判決書所載原告之姓名如僅係未冠夫姓者,應准根據其戶籍記載依判決辦理移轉登記。 (乙) 判決書所載原告之姓名為誤寫者,如謝○誤為呂○,靳楊○誤為靳揚○,季○○誤為李○○,呂機誤為呂箍,應由關係原告向司法機關聲請裁定更正後辦理登記。 (丙) 判決書所載原告之姓名為正楷,而戶籍記載為簡寫者,如核對其戶籍記載內容確係同一人者,亦應准予按戶籍記載依判決辦理移轉登記。 (二)至於本案土地是否有買賣、贈與、繼承之事實,及應否報繳契約稅、遺產稅等,應由該管稅捐及地政機關切實查明,依法課稅」等語,紀錄在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