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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內地字第 39850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9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後,應分別申繳契稅

全文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司法行政部財政部派員會商並通知臺灣省財政廳臺灣省地政局台北市財政局台北市地政處派員列席說明獲致結論以:「本案共有土地既經法院判決分割,雖部份共有人未申繳契稅,惟共有人之一就其本人所有部份申報契稅並經繳納完畢,持憑法院確定判決及契稅收據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十八條單獨聲請登記,為顧及法院判決效力,自應依據法院判決意旨辦理分割登記,惟其他共有之土地所有權狀,應俟契稅繳納完畢後持憑契稅收據領取,至其他共有人拒不申繳契稅如何處理一節,稅捐機關應於受理任一共有人申報分割契稅時,分別通知各個共有人申繳契稅,如逾期仍不申報並繳納者,稅捐機關自可依照有關規定處理」等語紀錄在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內地字第 39850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9 年 12 月 09 日發布,要旨: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後,應分別申繳契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