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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內地字第 41197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0 年 03 月 16 日

要旨

案經本部邀同司法行政部會商,並通知貴處地政局、台北市地政處列席說明,獲致結論以:「關於法院執行刑事案件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測量鑑價,及抄錄土地登記簿謄本應否繳費等案,經慎重研討獲致結論如下: (一)檢察官依據國家刑罰權囑託法院實施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據以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有關罰金、罰鍰、沒收、沒入及追徵強制執行事件之測量鑑價及抄錄土地登記簿謄本時,免納費用。 (二) 至於地政機關受理法院囑託辦理刑事案件土地界址測量時,仍應照內政部51.5.24.台內地字第八四五六八號函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司法行政部會商,並通知貴處地政局、台北市地政處列席說明,獲致結論以:「關於法院執行刑事案件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測量鑑價,及抄錄土地登記簿謄本應否繳費等案,經慎重研討獲致結論如下: (一)檢察官依據國家刑罰權囑託法院實施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據以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有關罰金、罰鍰、沒收、沒入及追徵強制執行事件之測量鑑價及抄錄土地登記簿謄本時,免納費用。 (二) 至於地政機關受理法院囑託辦理刑事案件土地界址測量時,仍應照內政部51.5.24.台內地字第八四五六八號函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內地字第 41197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0 年 03 月 16 日發布,要旨:案經本部邀同司法行政部會商,並通知貴處地政局、台北市地政處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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