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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戶字第 19945 號
要旨
有關臺灣省籍人民於日據時代之身分變更事項,聲請漁更正之登記之程序
全文內容
甲 凡臺灣省籍人民於日據時代之身分變更事項,經向當時之戶籍機關聲請登記,於光復後初次設籍時漏未於關係欄位填記,致親屬關係不明者,得提出日據時代之戶口調查簿謄本,聲請為更正之登記。
乙 凡臺灣省籍人民於日據時代之身分變更事項,未向當時之戶籍機關聲請登記,光復後初次設籍登記,亦未於關係欄位填記,致親屬關係不明者,應提出有關證明文件,聲請當地法院公證人參照司法院卅六年八月廿九日院解字第三五七解釋及法律適用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查明事實,作成公證書,再憑該項公證書補請身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