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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財稅發字第 512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8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鐵路局收費停車場,既非無償供公眾使用,亦非該局本身使用,自不能申請免征地價稅

全文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有關機關研商結果以:「查本案館前街鐵路局收費停車場,既非無償提供公共使用,亦非該局本身使用,所請免徵該停車場基地地價稅乙節,核與土地賦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七兩款之規定均有未合,未便照准」等語,紀錄在卷,應准照上開會商結果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財稅發字第 512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8 年 05 月 11 日發布,要旨:鐵路局收費停車場,既非無償供公眾使用,亦非該局本身使用,自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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