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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局考字第 0910022088 號
要旨
函陳修正後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懲要點」(草案) 一案
主旨
貴部函陳修正後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懲要點」 (草案) 一案,請參酌有關機關意見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交下貴部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法律字第○○九○○四六三七八號函辦理。
二 案經函徵本院各有關機關意見略以:
(一) 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三項分別規定略以,各主管機關得依業務特殊需要,另訂記一大功、一大過之標準,報送銓敘部核備;嘉獎、記功或申誡、記過之標準,由各機關視業務情形自行訂定,報請上級機關備查。案內有關行政執行人員之獎懲,如有另訂標準之必要,宜依上開規定辦理,並依體制,將名稱修正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人員獎懲標準表」。(二) 另有關草案第十四點獎勵金發給種類及數額部分:本獎勵金分為團體績效獎金及個人績效獎金二種,其中百分之八十作為行政執行處執行人員之個人績效獎金;其餘百分之二十作為團體績效獎金。團體績效獎金,由貴部行政執行署於年度終了時,分別評核各行政執行處或行政執行署各單位之整體工作績效評比,分級發給之;獲獎單位應衡酌所屬成員個人貢獻程序及工作績效分等第支給或統籌運用,不得平均分配。各行政執行處暨貴部行政執行署得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評估要點」或目標管理等管理方法,設定其施政目標及績效評估指標,獎勵金發給之細部規定報貴部核定。有關團體績效獎金之審核,應組成審核委員會審核之。本局得隨時組成查核小組,實地瞭解辦理情形,年度進行中,如經查核發現未依規定執行或績效不彰者,得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三) 又有關獎勵金之發給,非上開考績法施行細則得授權規定之範圍,不宜於獎懲標準表中規定,宜另案報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