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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府行法字第 09500553840 號
要旨
原依據「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適用之臺灣省法規不得適用,各機關應儘速完成銜接法規之訂定
主旨
行政院依內政部請求就「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未獲立法院同意延長施行期間後,原依據該條例繼續適用之臺灣省法規效力疑義,照錄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50013757 號函辦理。
二、上開函釋內容照錄如下:
(一)查自「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87 年 12 月 21 日施行迄 94 年 12 月 31 日,因未獲立法院同意延長施行期間而當然廢止,已 7 年有餘,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業務事項業多劃歸由相關中央目的事業機關、縣(市)政府辦理,省政府辦理業務依地方制度法第 8 條規定,僅餘「監督縣(市)自治事項」、「執行省政府行政業務」、「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參見本院 94 年 7 月修正核定之中央委託省政府辦理事項一覽表,此一覽表因暫行條例當然廢止,刻正通盤檢討中)」,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理應早已完成臺灣省法規(以下簡稱省法規)之銜接,加以目前省法規規範事項,亦非省政府業務,省法規何以仍須繼續適用,應予究明。是以,本案請貴部協同省政府、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先行就個別省法規予以檢視,並敘明繼續適用之必要性後,再行報院。
(二)為早日完成省法規之銜接工作,請尚未完成銜接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於半年內完成銜接法規之訂定,並請本院研考會追蹤列管。
三、上開函釋間接指明台灣省法規均因失效不得適用,各機關(單位)仍應檢討主管業務有無須立法銜接之必要者,儘速立法。
正本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府各局室
副本
本府行政室(請刊登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