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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府法秘字第 0963180680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修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部分條文

主旨

檢送修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部分條文乙份,並自函頒之日施行,請 查照。

說明

本案業經本府 96 年 8 月 21 日第 1437 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正本

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不含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副本

臺北市議會(含附件)、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附件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修正部分條文

二十七、各機關不同意本府採購申訴委員會之調解建議時,應簽會法規會表示意見。

採購爭議調解建議金額要求機關再給付新臺幣(以下同)三千萬元以上之案件,各機關是否同意調解建議,應先簽會法規會表示意見。

工程採購履約爭議案件,各機關不同意本府採購申訴委員會之調解建議時,應書面敘明不同意理由並評估仲裁利弊,簽會法規會表示意見。

二十九之一、工程採購履約爭議案件,未經調解程序,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提付仲裁者,雙方之任何一方,應徵得他方之同意後為之。

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提付仲裁者,各機關不得拒絕。

依前二項規定提付仲裁者,廠商所選任之仲裁人應經各機關同意,並於中華民國臺北市,依仲裁法規定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依本點所進行之仲裁,其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應予公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府法秘字第 0963180680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7 日發布,要旨:修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部分條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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