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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府訴字第 09585006700 號
要旨
為試辦視訊訴願服務作業,特訂定「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視訊訴願服務試辦作業要點」
主旨
訂定「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視訊訴願服務試辦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明
檢送「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視訊訴願服務試辦作業要點」1 份。
正本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臺北市松山區公所、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士林區公所、臺北市中山區公所、臺北市北投區公所、臺北市信義區公所、臺北市南港區公所、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臺北市政府兵役處、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北市政府新聞處、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臺北市萬華區公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市政府主計處、臺北市中正區公所、臺北市大同區公所、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臺北市政府建設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臺北市內湖區公所、臺北市政府政風處、臺北市大安區公所、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臺北市文山區公所、臺北市監理處、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衛生稽查大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臺北市萬華區第二戶政事務所、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臺北市文山區第二戶政事務所、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臺北市萬華區第一戶政事務所、臺北市南港區戶政事務所、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臺北市文山區第一戶政事務所、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副本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附件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視訊訴願服務試辦作業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試辦視訊訴願服務作業,以加強服務當事人及原處分機關,提升訴願審議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當事人,指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
三、本要點所稱視訊訴願服務,指本會得提供當事人及原處分機關於指定處所與本會間,運用聲音及影像同步傳輸之科技視訊設備者。
四、試辦階段得適用視訊訴願服務之事項如下:
(一)訴願法第 63 條第 2 項規定之職權通知陳述意見。
(二)訴願法第 63 條第 3 項規定之申請陳述意見。
五、試辦階段得使用視訊訴願服務之處所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
(二)其他行政機關經本會同意者。
六、本會進行視訊訴願服務以 10 分鐘為一時段,經主席許可者得延長。七、當事人申請視訊訴願服務,應繕具申請書向本會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表)。
八、本會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申請通知陳述意見,認有依本要點實施視訊訴願服務之必要者,承辦人員應於指定期日前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應到場人員。以電話通知者,應作成電話紀錄。
前項應到場人員應依指定期日、時間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指定地點進行視訊訴願服務。
九、視訊訴願服務因設備無法運作,致不能進行或中斷者,本會得另行指定期日實施之。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宜,依本會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