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人字第 0921303601 號
要旨
檢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通案調動原則」
主旨
檢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通案調動原則」一份,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附件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通案調動原則法務部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法人字第○九二一三○三六○一號函訂定一 為使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人力與業務密切配合,提高辦案品質,特訂定本原則。
二 檢察事務官在同一地方法院檢察署服務未滿一年者,不得自請調動。前項規定自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檢察事務官班 (以下簡稱檢察事務官班) 第三期結業之檢察事務官通案調動時適用之。
三 檢察事務官之平調,按考試組別辦理,並以尊重當事人志願服務機關為原則,志願相同者,依下列順序決定之:
(一) 按同一地方法院檢察署任現職檢察事務官 (含兼組長) 年資高低排列;年資較高者優先。
(二) 年資相同,依司法官訓練所檢察事務官班結業期別先後順序排列;期別在前者優先。
(三) 期別相同,依最近三年考績分數;均列甲等且分數較高者優先;其次為二年甲等一年乙等,平均分數較高者優先;再其次為一年甲等二年乙等,平均分數較高者優先;其餘類推。
(四) 考績條件相同,依最近三年獎勵次數多寡排列,一次記一大功相當記功三次,記功一次相當嘉獎三次;獎勵次數較多者優先。
(五) 獎勵次數多寡相同,依工作績效、服務態度、日常辦公情形、品德操守等志願調查及考核表之檢察長考核綜合評量之。
四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依其志願調動:
(一) 有申誡以上處分 (含懲戒處分) 者。
(二) 有具體事證經認定不宜異動或不宜在原機關繼續服務者。
五 依第三點順序調動後遞遺職缺,供分發司法官訓練所檢察事務官班當期結業檢察事務官。
六 檢察事務官班當期結業分發至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之人數比例,除情形特殊者外,以不逾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有檢察事務官 (含兼組長) 人數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