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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保字第 093003332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9 月 19 日

要旨

釋示「受刑人依法院認罪協商確定判決支付本會或所屬分會之金額,該金額收入是否為捐助款」

主旨

有關貴會函請釋示「受刑人依法院認罪協商確定判決支付本會或所屬分會之金額,該金額收入是否為捐助款」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說 明:一、復貴會本 (九十三) 年八月六日護總字第○五○九號函。

二、按受刑人依法院認罪商確定判決支付貴會之金額,係法院依法命被告所為之給付金,性質上非屬捐贈款,故無敘獎問題。

三、本款項係新增收入來源,請貴會於「收支餘絀計算表」中現行收入科目項下自行增列「認罪協商判決金收入」之會計科目名稱。

正本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保字第 093003332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9 月 19 日發布,要旨:釋示「受刑人依法院認罪協商確定判決支付本會或所屬分會之金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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