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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保字第 0930033327 號
要旨
釋示「受刑人依法院認罪協商確定判決支付本會或所屬分會之金額,該金額收入是否為捐助款」
主旨
有關貴會函請釋示「受刑人依法院認罪協商確定判決支付本會或所屬分會之金額,該金額收入是否為捐助款」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說 明:一、復貴會本 (九十三) 年八月六日護總字第○五○九號函。
二、按受刑人依法院認罪商確定判決支付貴會之金額,係法院依法命被告所為之給付金,性質上非屬捐贈款,故無敘獎問題。
三、本款項係新增收入來源,請貴會於「收支餘絀計算表」中現行收入科目項下自行增列「認罪協商判決金收入」之會計科目名稱。
正本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