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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090048491 號
要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施行前,已成立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其執行期間如何計算」疑義
主旨
關於貴署陳報有關「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施行前,已成立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其執行期間如何計算」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署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行執二署聲議○一三五字第六一○四六四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法修正施行 (九十年一月一日) 以前,除法規特別規定外,尚無一般性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及行政執行期間之規定。次按,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本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九○) 法令字第○○八六一七號令參照) 。準此,行政執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有關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行政執行事件之執行期間起算日規定,必須以行政執行法施行前,該行政執行所欲實現之公法上請求權,依當時應適用或類推適用之法規,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為限,並依該項規定自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起算行政執行期間。如該等公法上請求權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前,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則無行政執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適用之餘地。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1 年 2 月 13 日法律字第 10103100960 號函,與民國 101 年 2 月 4 日法令字第 10100501840 號令意旨不符之部分,自即日起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