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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1000541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03 月 10 日

要旨

溢領「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追繳事宜,有關亡故人員及移民國外人員應如何催繳及執行等疑義

主旨

貴部函詢為辦理退休人員 (或其遺族) 溢領「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追繳事宜,有關亡故人員及移民國外人員應如何催繳及執行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二月四日部退四字第○九一二一一○五三五號函。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另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是以,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主管機關如本於行政處分逾期不履行為由,擬移送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應以該行政處分經合法送達發生效力為前提,合先敘明。本件依來函所述, 貴部擬對溢領「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之退休人員,進行追繳事宜,惟如該催繳補償金之處分文書尚未送達,自不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至於溢領補償金人員業已亡故或移民國外,致掛號信件退回,處分文書無法送達,應如何辦理乙節?分述如下:

(一) 當事人亡故: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本件溢領之補償金,其法律關係似屬公法上不當得利,溢領人有返還所溢領補償金之義務,且非具一身專屬性。該溢領補償金人員,如已亡故而有概括繼承人,依上開規定承受其權利、義務或有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者,雖該應歸還溢領補償金之義務,屬公法上之債務,亦得為繼承人之標的 (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繼承法」第一百一十二頁參照) 。是以,主管機關仍得以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等為義務人進行追繳。如逾期仍不履行,自得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請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 當事人移民國外:如溢領補償金人員移民國外,有關處分文書送達事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代為送達;如不能依上開規定為送達者,得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至於該溢領補償金人員移民國外而處所不明者,或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為境外送達或預知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則得依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三 上述催繳補償金之行政處分文書,除法規另有要式規定外,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另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應符合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並配合強制執行相關作業,併此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1000541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03 月 10 日發布,要旨:溢領「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追繳事宜,有關亡故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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