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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10018530 號
要旨
關於申辦北縣地號土地所有權拋棄登記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林○枝先生申辦台北縣新莊市光華段一三、二八、三五六地號土地所有權拋棄登記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台內中地字第○九一○○八四一四○號函。
二 按建築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同條第三項前段復規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準此,法定空地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所有權人將其單獨拋棄,乃屬違反建築法應保留空地以維護公同利益之規定及意旨,亦即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禁止之行為 (行政院七十三年三月五日(七三) 台財字第三一四一號函參照) ,牴觸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且有迂迴為脫法行為之嫌,顯與上開法條項之立法精神有悖 (貴部七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台內地字第一七七一四○號函參照) 。以上意見,提供參考。又如具體個案業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該確定判決就該個案自有拘束力,併此敘明。
三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邱銘堂、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分機二○九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