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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10023792 號
要旨
關於法院囑託查封信託財產,登記機關應否受理登記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法院囑託查封信託財產,登記機關應否受理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台內中地字第○九一○○○七八六八號函。
二 如主旨所列相同疑義,前經本部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以法律字第○九一○○一八六三八號函復 貴部略以:「按查封係公法上之處分行為,其效力於實施查封後即已發生,不待查封登記完成時始發生。又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固為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明定,惟其效果亦僅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而已,並非絕對無效 (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二六四二號判例、八十五年台抗字第五三四號裁定參照) ,債權人得訴請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此外,土地登記規則第七條復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準此,有關本件疑義,法院查封之效力固已發生,惟其後之信託登記,在未有債權人訴請塗銷前,仍屬有效,而土地登記規則復無登記機關得依法院囑託塗銷信託登記之規定,從而本件似仍應俟債權人訴請塗銷塗信託登記確定後,登記機關再據以辦理塗銷信託登記,回復登記所有權人為債務人,並同時辦理查封登記。以上意見,供請參考。」在案。至於具體個案中,法院囑託查封信託財產,登記機關宜否通知該執行法院不動產業辦理信託登記情形?係屬登記實務問題,應由登記機關本於職權審酌,本部未便表示意見。
三 檢附前開本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法律字第○九一○○一八六三八號函影本一份供參。
四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邱銘堂、 (○二) 二三七五九○七○。
附件
法務部 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法律字第○九一○○一八六三八號主 旨:關於 貴部再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函請辦理塗銷雲林縣斗六市內林段、咬狗段等七筆土地之信託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台內中地字第○九一○○○五○○○號函。
二 如主旨所揭疑義,前經本部於九十一年五月一日以法律決字第○九一○○一五三八三號函 (副本諒達) 轉准司法院秘書長於同年月八日以(九一) 秘台廳民二字第一一五七八號函復略以:「本係係屬具體個案,本院主管司法行政,為避免行政干預審判職權,本院不便表示意見。」合先說明。
三 按查封係公法上之處分行為,其效力於實施查封後即已發生,不待查封登記完成時始發生。又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固為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明定,惟其效果亦僅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而已,並非絕對無效 (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二六四二號判例、八十五年台抗字第五三四號裁定參照) ,債權人得訴請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此外,土地登記規則第七條復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準此,有關本件疑義,法院查封之效力固已發生,惟其後之信託登記,在未有債權人訴請塗銷前,仍屬有效,而土地登記規則復無登記機關得依法院囑託塗銷信託登記之規定,從而本件似仍應俟債權人訴請塗銷信託登記確定後,登記機關再據以辦理塗銷信託登記,回復登記所有權人為債務人,並同時辦理查封登記。以上意見,供請參考。
四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一份。
五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邱銘堂、 (○二) 二三七五九○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