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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10029248 號
要旨
關於陸海空軍懲罰效力應否及於退役軍人乙案
主旨
關於陸海空軍懲罰效力應否及於退役軍人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部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九一) 鍊鈦字第○○四三三三號函。
二 按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一條規定:「陸、海、空軍現役軍人之過犯不涉及刑事範圍者,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其懲罰依本法行之。」其究應依行為人行為時或懲罰時具現役軍人身分為準,法無明文。惟查公務員在任公職期間,依各該法律 (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有觸犯刑事法令或獎懲事由之事實發生,依行為時法令訂有獎懲明文者,各該機關應即據以辦理,俾貫徹依法行政原則,有關退休或離職,與法令之執行及有無獎懲實益無涉 (銓敘部八十八年五月六日 (88) 台甄二字第一七五一五三八號函參照) 。然鑑於文職與武職公務員服從義務、適用法規等均不相同,上開解釋有無比附援引之必要,宜請貴部本於職權審酌。
三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郭宏榮、 (○二) 二三六一九四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