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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1003655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10 月 07 日

要旨

關於土地權利信託契約書之信託條款記載,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為受託人因違反信託法之規定,地政機關對於已受理之信託登記得否辦理塗銷登記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土地權利信託契約書之信託條款記載,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為受託人因違反信託法之規定,地政機關對於已受理之信託登記得否辦理塗銷登記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五。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九月九日台內中地字第○九一○○一三九五八號函。

二 本件依來函所述,信託財產業已登記為受託人所有,故登記機關如僅逕予塗銷信託登記而未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則該財產權在外觀上將成為受託人之自有財產,縱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仍有信託關係之存在,惟並不能以其信託對抗第三人。本件地政機關如認登記違法而欲予塗銷,須一併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而不能僅塗銷其信託登記。合先敘明。

三 按「信託行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時,不在此限。」分別為信託法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所明定。本件委託人與受託人間訂立之信託契約記載,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為受託人,且無其他共同受益人,已違反上開規定 (另參照本部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法律字第○二一七五五號函) 。

四 查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應申請更正登記。登記機關於報經上級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更正之 (第一項) 。前項登記之錯誤或遺漏,如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上級地政機關得授權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第二項) 。」故違反本條規定時,登記機關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或依授權逕行更正登記,屬「更正登記」事項。另依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一六九號裁判認為,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四條所定登記錯誤或遺漏,係因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而依規定由該管上級機關核准或授權由登記人員逕為更正之情形外,不得以發現登記之原因有瑕疵,逕為塗銷登記。否則同規則第七條所指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非有法律上原因,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者,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即無適用之可能。

五 至於本件違反信託法規定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信託登記,登記機關得否依職權逕予辦理塗銷登記乙節?按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如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另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九號解釋「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機關既應就所提自耕能力證明書為形式上的審查,則其於登記完畢後,經該管鄉 (鎮、市、區) 公所查明承受人不具備自耕能力而撤銷該自耕能力證明書時,其原先所有權移轉登記所據『具有自耕能力』之事由,已失所附麗,原登記機關自得撤銷前此准予登記之處分,逕行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準此,上述情形是否屬於同規則第七條所指「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之規定,而登記機關得逕予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信託登記,宜請 貴部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六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黃荷婷、二三一四六八七一-二一○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1003655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10 月 07 日發布,要旨:關於土地權利信託契約書之信託條款記載,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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