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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10038470 號

會議日期 91 年 10 月 24 日

要旨

關於青少年販賣盜版光碟違反著作權法,是否可依相關規定公布家長姓名疑義一案

主旨

關於青少年販賣盜版光碟違反著作權法,是否可依相關規定公布家長姓名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台 (九一) 訓 (一) 字第九一一四一六九四號函。

二 按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有「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其姓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第五項定有明文。又有關著作權法之刑罰,亦屬上該條文第一項之刑罰。故青少年販賣盜版光碟,著作權法第七章對於該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定有刑罰罰則,如符合上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第五項之情形,經少年法院裁定者,即得公告家長姓名。

三 本件承辦人姓名及電話:林建宏、 (○二) 二三七五二○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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