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關於「義○大學擬接受財團法人義○醫院委託經營該醫院案」是否符合私立學校法、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及私立學校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規定乙案
主旨
關於 貴部所詢「義○大學擬接受財團法人義○醫院委託經營該醫院案」是否符合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五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私立學校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台 (九一) 高 (三) 字第九一一六二九九四號函。 二 本件來函所詢是否符合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五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私立學校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因事涉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尚無法律解釋疑義,本部未便表示意見,請 貴部本於職權審認之。另本件相關問題,衛生署前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衛署醫字第○九一○○六六九二二號函詢本部意見,本部並已於同年月三十日以法律決字第○九一○○四二三九四號函復該署在案。隨函檢附本部上開函影本乙份供參。
附件
法務部 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法律決字第○九一○○四二三九四號主 旨:關於義○大學參與財團法人義○醫院投資興建營運計算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署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衛署醫字第○九一○○六六九二二號函。 二 關於財團法人能否為投資行為、將業務委託他人經營或受託經營他財團法人之業務,我國目前尚無統一之禁止或限制規定,應視各財團法人相關法規之規定,故本件宜由教育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及貴署就主管部分本於職權審認之。另有關本件財團法人義○大學受託經營財團法人義○醫院之業務,是否符合其設立目的及業務範圍?以及義○醫院董事長承諾義○大學日後如有虧損,由其個人負責彌補虧損乙節,是否符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等疑義,因涉教育部職掌,亦宜併請該部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