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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1004592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購置取得不動產物權,其大陸繼承人得否繼承不動產物權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購置取得不動產物權,其大陸繼承人得否繼承不動產物權疑義乙案, 貴會認為來函說明三之乙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僅適用於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情形,大陸地區繼承人取得大陸地區人民在臺之不動產,且無新臺幣二百萬元繼承限額之限制」,似較符合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統修正公布該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開放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物權之整體規範精神,本部敬表贊同。復請 查照。

說明

復 貴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陸法字第○九一○○二一二八五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1004592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11 月 20 日發布,要旨: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購置取得不動產物權,其大陸繼承人得否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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