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10045924 號
要旨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購置取得不動產物權,其大陸繼承人得否繼承不動產物權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購置取得不動產物權,其大陸繼承人得否繼承不動產物權疑義乙案, 貴會認為來函說明三之乙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僅適用於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情形,大陸地區繼承人取得大陸地區人民在臺之不動產,且無新臺幣二百萬元繼承限額之限制」,似較符合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統修正公布該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開放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物權之整體規範精神,本部敬表贊同。復請 查照。
說明
復 貴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陸法字第○九一○○二一二八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