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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10047608 號
要旨
關於外國人得否在我國境內行使公權力乙案
主旨
關於外國人得否在我國境內行使公權力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 (九一) 文 (一) 字第九一一七六四二二號書函。
二 按司法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認為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係屬行政處分,又上開解釋理由書並闡明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準此,私立學校對於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雖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所為之行政處分,惟因係以私立學校之名義為之,並非校長之個人行為,此與外國人得否在我國境內行使公權力之問題,似無直接關涉。至於應否放寬現行私立學校法第七十八條有關我國境內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長應以中華民國國民充任之限制規定,乃屬另一問題,因事涉立法政策考量,仍請 貴部本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職權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