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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10700023 號
要旨
關於現職上校以上軍官申請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時,得否改派其他職務或否淮其申請等相關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現職上校以上軍官申請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時,得否改派其他職務或否淮其申請等相關疑義乙案,本部謹就信賴保護原則提供參考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署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九○) 署人任字第○九○○○一七六一八號書函。
二 按人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不使其遭受不可預計之損失,此乃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亦為行政程序法第八條後段、第一百十七條但書第二款、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等相關規定之所由設。而該原則之適用通常須符合下列要件:1 須有信賴基礎:須有足以引起當事人信賴之國家行為,例如行政處分、行政法規 (包括法規命令、解釋性或裁量性行政規則) 。2 信賴表現:當事人因信賴該國家行為而展開具體信賴行為,且該信賴行為與信賴行為與信賴基礎間須有因果關係。3 信賴值得保護:例如於授益處分當事人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另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五二五號、第五二九號解釋及本部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八十九律字第○○○二八六號函) 。
三 本件 貴署基於培養人才及機關組織發展長遠考量,擬將現職上校以上軍官申請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時,參酌個人表現及機關職缺,依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第三條規定,派予其他簡任或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職務,抑或否准其轉任外職之申請乙節,是否符合前開信賴保護原則適用之三要件,請依職權審酌。如不符合其要件而僅純屬法規適用對象主觀之願望或期待而未有表現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基於機關用人適才適所之考量,當事人似不得主張其有信賴利益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