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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10700363 號
要旨
檢送本部拒絕賠償理由書乙份
主旨
檢送本部拒絕賠償理由書乙份。請 查收。
說明
復台端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致本部國家賠償申請協議書。
附件
法務部拒絕賠償理由書 九十一年度賠議字第○○四號請求權人 湯桂賢 住臺北縣永和市中正路六八○巷六號三樓被請求賠償機關 法務部 設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三三○號法定代理人 陳定南 住同右一 本件請求意旨略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請求權人被訴妨害公務案件 (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五五六號及第二六二○一號) ,率予起訴,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等率為有罪判決,均有違失等情,爰向本部申請國家賠償,請求登報道歉、允許提起非常上訴並賠償火車票及旅費五百元整。
二 按依法務部組織法規定,本部職掌法務行政,主管全國檢察、矯正、司法保護之行政事務及行政院之法律事務,並無辦理具體訴訟案件之權責。本件請求權人所涉妨害公務等案件,相關審判或追訴之公務員是否涉有違失,致其受有損害,應視該等公務員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是否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而定,且依同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其請求應向該等公務員所屬機關提出,是以,本件請求權人向本部申請國家賠償,核與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本部自無賠償義務。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應予拒絕賠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附記:不服本拒絕賠償之決定者,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並請留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有關賠償請求權時效期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