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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20014615 號
要旨
有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適用之相關疑義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適用之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二年四月三日局力字第○九二○○○五九八五號書函。二、按公務員服務法第八條規定:「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準此,既是接到命令生效,當無「以命令發布之日」為「交卸」日,且本部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辦理移交時,慣例上係以指定交接日作為交卸日,並無就業務性質特殊者另訂相關規定,亦未就經管財產或物品之清點交接,對交卸日另訂有相關補充規定。至於「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所稱之「交卸日」,本部未曾作成相關解釋。
三、又「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所稱之「交卸日」如以命令發布日為準,將造成人員尚未辦理到職手續,即需對新職務負責之奇特現象,不僅不符現況,且不合常理、常規。準此,本部建議「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所稱之「交卸日」應以指定交接日為準。
四、承辦人及電話:陳○○、(○二)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二四二。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
本部總務司、本部人事處、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