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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2002031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6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疑義

全文內容

一 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關於行政處分無效判斷標準之規定,其中第七款所稱「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係指行政處分之瑕疵達於重大,且依一般人合理之判斷甚為明顯而一目了然者而言,例如行政機關對於因變更登記而已喪失法人人格之公司,作為行政處分之客體,顯然欠缺處分之客體要件,在外觀上具有嚴重而顯著之瑕疵,應屬無效 (蔡茂寅等著,行政程序法實用,第二四二頁參照) 。至於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未具備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及第百零三條例外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情形,而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亦未依同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予以補正著,該行政處分即有瑕疵,惟該瑕疵應僅可能構成撤銷之原因 (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七版,第五四九頁參照) ,尚非屬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故原行政處分尚未撤銷前,相對人不得以上開事由,申請退還已繳之罰鍰。

二 另貴署 (內政部營建署) 認為行政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為罰鍰之行政處分,係針對違反管制使用土地者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課處之制裁,縱未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與事後改善違反狀況,履行其應盡義務,應屬二事,故不得申請退回已繳罰鍰,及本件來函所述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等規定之意見,均無不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2002031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6 月 02 日發布,要旨:有關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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