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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2004830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中文譯音使用原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9、160 條等規定,應視其權限或職權、非直接對外發生效力等性質,分別判斷是否為行政規則以及能否以「令」頒布

主旨

關於「中文譯音使用原則」之性質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稱行政規則及能否以「令」頒布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台語字第○九二○一六○五八二號函。二 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用,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其下達或發布,應視其性質分別依本法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以「函」或「令」方式辦理之。而有關行政機關依本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發布行政規則之處理方式,本部前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二以法九十律第○○○一四七號函將處理原則分行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參考辦理在案。依本部上開函示,行政機關訂定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以「令」發布者,以「認有全體機關一體適用之必要者」為限,其所謂「全體機關」係指與該行政規則有關而應適用該行政規則之機關或屬官而言,非謂訂定該行政規則機關之所有下級機關或屬官均應適用者始屬之。至本件「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究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機關業務處理方式之一般性規定,抑或第二款所稱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乙節,請就其內容本於職權審認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2004830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11 月 16 日發布,要旨:「中文譯音使用原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9、160 條等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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