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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30011375 號
要旨
釋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55 條第 2 項所處罰者是否包含未滿十四歲之人
主旨
關於臺中縣政府函請釋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所處罰者是否包含未滿十四歲之人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三年三月五日童綜字第○九三○二七四五號函。
二、按「左列各款之人行為,不罰:一、未滿十四歲之人。…」、「未滿十四歲之人行為,不予處罰。」分別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罰法草案第九條第一項所明定,稽其立法意旨在於未滿十四歲人,生理及心理發育尚未臻成熟健全,是非善惡之辨別能力尚有未足,故其行為如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不予處罰。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處罰之規定,係行政罰之性質,因而在行政罰法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前者有關責任能力之規定,似可類推適用於其他行政罰領域(參照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八版,頁四七一)。準此,本件未滿十四歲之兒童及少年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供應菸、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之行為,似可類推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上開規定,不予處罰。
正本
內政部兒童局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