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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3001341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廠商報運貨物進口因產地未能及時認定,於認定結果未確定前,得否准予進口人將涉案貨物退運之申請等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廠商報運貨物進口因產地未能及時認定,於認定結果未確定前,得否准予進口人將涉案貨物退運之申請?又為保全涉案貨物退運後始作成之罰鍰或沒入處分,得否要求申請人提供相當保證金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台財關字第○九三○五五○一九二號函。

二、按行政院程序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第一項)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三、負擔...。 (第二項) 」準此,原則上,裁量處分得為附款;羈束處分,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始得附款。又所謂「附負擔」,指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之義務(本部九十年六月十一日法律字第○一六○二七號函參照) 。本件來函所詢關於廠商報運貨物進口因產地未能及時認定,於認定結果確定前,得否由海關作成准其退運之行政處分乙節,宜視海關依關稅法或其他法律有無行政處分之裁量權限而定;又命繳納保證金之是否為附負擔,請主管機關參照上揭說明,本於權責自行審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3001341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5 月 13 日發布,要旨:廠商報運貨物進口因產地未能及時認定,於認定結果未確定前,得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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