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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3001949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5 月 27 日

要旨

未成年人鄧○佳女士為其未成年子鄧○琮申請改名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未成年人鄧○佳女士為其未成年子鄧○琮申請改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台內戶字第○九三○○七二五○二號函。二、按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復按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第一項第一款)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第二項) ‥‥」準此,未成年子女之母雖為未成年人且未結婚,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惟因該未成年且未結婚之母依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故依行政程序法上開規定不具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故仍應再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為行政程序行為。從而,本件鄧○琮改名案,鄧○佳女士為其子鄧○琮之法定代理人,自得依姓名條例第十條前段規定提出申請,復因鄧○佳女士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故尚應由鄧○佳女士之法定代理人代其為行政程序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3001949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5 月 27 日發布,要旨:未成年人鄧○佳女士為其未成年子鄧○琮申請改名疑義乙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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