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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30020841 號
要旨
於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8 條規定之領獎期間,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八條規定之領獎期間,涉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九三○四五一一四三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所稱「法律」,應包括經法律授權而其授權內容具體明確之法規命令 (行政院八十九年三月九日台八十九法字第○六九九一號函參照) 。查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授權訂定,依該條規定觀之,該辦法應屬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關於該辦法第八條規定:「中獎人應於開獎日之次月六日起三個月內,向當地代發獎金單位領獎。」,核屬上開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但書所定「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之情形,自無同條項前段規定之適用 (本部九十年十月九日九十法律字第○三二一二一號函參照) 。本件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八條規定之領獎期間, 貴部來函擬參酌上開行政院及本部函釋意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自開獎日之次月六日即日起算,應屬適法,本部敬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