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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30023226 號
要旨
依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其與機關間所定契約之性質,應由權責機關就該僱用契約書所載之具體內容個別審查認定
主旨
貴部函詢有關各機關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部法一字第○九三二三七一九九九號書函。
二、有關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與該機關之法律關係為何乙節,按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係以其發生公法或私法上權利義務變動效果為斷,其判別標準,除依其所依據之法規規定外,依學者通說,原則上似應以契約標的為準,如仍無法解決其法律性質時,則兼採契約目的加以衡量 (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九十二年十月增訂八版,第四二三頁參照) 。準此,本件契約之性質究屬公法或私法,宜由權責機關就該僱用契約書所載之具體內容個別審認之而定。惟該契約之屬性為何,與依該契約僱用之人員是否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乙節,是否有必然關係,不無斟酌之餘地,併此敘明。
三、至於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人員時,是項經費是否屬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一五九號解釋所稱「其他法令所定國家公務員之俸給」範疇乙節,事涉公務人員俸給法令之解釋及適用,宜由 貴部本於職權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