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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30029902 號
要旨
函詢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人可否依目的性擴張之解釋方法,取得該處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疑義
主旨
貴會函詢有關花蓮縣秀林鄉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人可否依目的性擴張之解釋方法,取得該處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原民地字第○九三○○一九一二八號函。
二、按目的性擴張,係法律漏洞的補充方法之一,惟在法律漏洞可以被補充之前,必須先確認有法律漏洞存在,對於此種法律漏洞,不得單純的加以主張或認為可能存在。為確認法律的漏洞,必須斟酌:該法律目的(例如立法者是否以規範超越可能的文字意義事物為其目的?),在個別情形應斟酌其法律的制定歷史經過,體系的觀點以及有關法律解釋的補助觀點等。又行政法上法律漏洞補充的界限,來自於民主原則與法治國原則。和立法者不同的是,行政機關與法官欠缺民主正當性,行政機關與法官補充法律漏洞的權限是補充性的,所以只能有限度地行使。(翁岳生編「行政法」,二○○○年三月二版,第一七五頁以下參照)。合先敘明。
三、本件依來函檢附之資料及相關說明,旨揭耕作權人曾表示拋棄其耕作權,惟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依本辦法取得之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後繼續自行經營或自用滿五年,經查明屬實者,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耕作權人或地上權人,向當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已明定須「繼續自行營業或自用滿五年,經查明屬實者」,方得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法主管機關內政部亦曾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邀集相關單位開會研商,獲致結論認為「均需實際有『繼續耕作或經營』達法定期限……之事實,始准取得所有權」,故應斟酌者為該辦法是否仍存有法律漏洞。本件原耕作權人未繼續耕作係因向○○水泥公司拋棄耕作權,或係如其所陳情因係○○水泥公司強行佔用系爭土地,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為該辦法之法律漏洞及可否依目的性擴張之方法補充之,宜請 貴會參酌前開說明,本於職權就該法之立法意旨,一併審認之。
正本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