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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3004474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對二二八事件受難者本人及遺孀比照榮民、榮眷給予醫療補助案

主旨

奉 交下關於內政部函,為有關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提議對二二八事件受難者本人及遺孀比照榮民、榮眷給予醫療補助案,囑研提意見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明

一、復 貴處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院臺內議字第○九三○○五○一九八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按二二八事件受難者本人及遺孀得否給予醫療補助,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並無明文,上開醫療補助如係對渠等生存照護之給付事項,且補助金額有限,並依預算法相關規定編列預算支應,既無限制人民權利情事,亦非屬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原則上尚無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意旨參照)。至本件對於二二八事件受難者本人及遺孀有無給予醫療補助之必要,事涉國家財政及平等原則等政策決定,本部無意見。

正本

行政院秘書處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3004474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11 月 11 日發布,要旨:對二二八事件受難者本人及遺孀比照榮民、榮眷給予醫療補助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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