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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30048626 號
要旨
有關臺北縣政府建議:「修改建築法及行政程序法排除針對違章建築所採取之違法認定及強制執行拆除之行政處分單上記載違章建築所有人年籍資料之規定」
主旨
有關臺北縣政府建議:「修改建築法及行政程序法排除針對違章建築所採取之違法認定及強制執行拆除之行政處分單上記載違章建築所有人年籍資料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署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營署建管字第○九三○○七二一八八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政處分以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嗎、住居所。...」,核其立法意旨為明確辨識處分之相對人,俾其對於違法或不當的處分得以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另於相對人不依處分書之內容履行公法上義務時,得由公權力機關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其履行,是書面行政處分有關處分相對人年籍之記載事項仍有必要,惟非必須依法逐一寫明,以處分書之記載足資辨別處分相對人為已足。至於有關修改建築法排除針對違章建築所採取之違法認定事宜,請逕點該法主管機關內政部表示意見。
正本
內政部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