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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4003406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9 月 19 日

要旨

關於離職員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是否適用自行迴避規定疑義

主旨

關於貴府離職員工吳○○女士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貴府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自行迴避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94 年 8 月 30 日府勞府資字第 0940600954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之進行應力求公正、公平,公務員處理行政事件時,必須公正無私,始能確保當事人之權益,並維護行政機關之威信。準此,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乃規定凡處理行政事件之公務員有該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即有可能使行政程序發生偏頗之虞,故應自行迴避。上開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第 33 條有關迴避之規定,係屬程序規定。合先說明。

三、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5 款規定:「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5、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查直轄市、縣(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對於勞資爭議之調解,係行政機關立於中立第三者對於勞資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之爭議為調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 條、第 11 條等規定參照),性質上與行政程序法在規範作成行政行為之行政機關係事件當事人者有顯著不同,該勞資爭議之調解核屬上開條款之「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不適用行政程序之程序規定,從而並無該法第 32 條、第 33 條有關迴避規定之適用。又該法迴避規定適用對象為公務員個人,而非行政機關,併予指明。

正本

臺北縣政府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4003406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9 月 19 日發布,要旨:關於離職員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是否適用自行迴避規定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