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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4003588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9 月 29 日

要旨

拆除民眾建築物以作防火巷之用,其協助救災身分是否可作為「執行機關」疑義

主旨

關於嘉義縣○○鄉○○村奮起湖大火事件,村長調用怪手拆除民眾建築物以作防火巷之用,其協助救災身分是否可作為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之「執行機關」疑義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署 94 年 9 月 12 日消署管字第 09400179892 號函。

二、按「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第 1 項)即時強制方法如下:…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第 2 項)」、「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及第 41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職故,即時強制之機關必須就該事項有法定職權,並不得逾越其權限範圍而實施;人民對於執行機關因合法實施即時強制所致損害,得向執行機關請求損失補償。準此,本件奮起湖大火事件,村長協調調用怪手拆除民眾建築物以作防火巷之用,其協助救災身分是否可作為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之「執行機關」乙節,應綜合考量村長就該事項依相關法令(如地方制度法、消防法及災害防救法等)是否有執行之法定職權而定,仍請 貴署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審酌之。

正本

內政部消防署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4003588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9 日發布,要旨:拆除民眾建築物以作防火巷之用,其協助救災身分是否可作為「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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