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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50005744 號
要旨
有關檢送之就業安定費催繳通知單內容格式之樣張二紙,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疑義
主旨
有關 貴會檢送之就業安定費催繳通知單內容格式之樣張二紙,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 95 年 2 月 3 日勞職外字第 0950502135 號函。
二、查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係屬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之一,而處分「事實」之記載,依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 12 月 16 日 93 年度判字第 1624號裁判要旨表示:「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中之『事實』,除包括違規之行為外,即違規之時間、地點等及與適用法令有關之事項均包括之,俾達可得確定之程度,得據以與其他行政處分為區別,及判斷已否正確適用法律。」又處分「理由」之記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 年 10 月 12 日 92 年度訴字第 1157 號裁判表示:「…必須使處分相對人得以知悉行政機關獲致結論之原因,其應包括以下項目:(一) 法令之引述與必要之解釋。 (二) 對案件事實之認定。 (三)案件事實涵攝於法令構成要件之判斷。 (四) 法律效果斟酌之依據 (於有裁量授權時) 等。至於具體個案之行政處分在說理上是否完備而符合上開要求,應為實質上判斷,不得僅因處分書上備有「理由」或「說明」欄之記載,即謂已盡處分理由說明之法律義務。」有關本件就業安定費催繳通知單內容格式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項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乙節,建請參酌上開實務見解並洽貴會法制單位之意見,本於權責審認。
正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 (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