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50012306 號
要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 15 條規定適用疑義
主旨
所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公布施行後,該法第 15 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局 95 年 3 月 23 日局給字第 09500072491 號書函及同年4 月 18 日局給字第 0950010161 號書函。
二、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施行前,交通部郵電司、交通部電信總局及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之現職人員隨業務移撥至本會時,其官等、職等、服務年資、待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工作條件等,應予保障。…。」其立法意旨略以:「…;為減少組織變革可能遭遇員工抗爭與不滿,同時參採相關立法體例,將交通部電信總局及行政院新聞局現職人員現有權益之保障事項具文規範,以資遵循。」(詳立法院第 6 屆第 1 會期第 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979 號,政府提案第 10109 號,政 30 、31 頁)。次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第 17 條就本法之施行日期,因認本法所涉人員財產移撥等事項之工程浩大,原訂有 6 個月施行緩衝期之規定(同前開資料,政 32 頁),惟立法院於立法程序中予以修正為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第 17 條規定參照),而本法第 15 條第 1項首句「本法施行前」於立法程序中未予修正,致生本法公布施行「前」未有同條所定之移撥人員,至本法施行後之移撥人員是否適用本項規定疑義,宜探求上開所述未予修正原因是否有其特殊考量或僅係疏漏而不影響該項於保障移撥人員權益之規範意旨,是以本案建請貴局就上開疑義查明後審酌之。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