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5070039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關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及違反行政法規定之處理方式

主旨

關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案件之處理,惠請依說明一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今(95)年 2 月 5 日施行,本法第 26 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第 1 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第 2 項)」準此,一行為同時構成刑事罰與行政罰者,除有本法第 26 條但書規定之情形外,行政機關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如司法機關就刑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應通知原移送之行政機關(本法第 32 條規定參照),俾使原移送之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又上開規定所稱「不起訴處分」,包括「緩起訴處分」,前經本部於 94 年7 月 28 日召開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1 次會議決議在案。是以,貴機關對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請依行政罰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通知相關行政法規之主管機關辦理。

二、檢附本部 94 年 7 月 28 日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 1 次會議紀錄乙份。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本

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檢察司、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5070039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發布,要旨:關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及違反行政法規定之處理方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