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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1000301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警察機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之臨檢勤務作為報告」案

主旨

檢送內政部警政署於九十一年一月三日本院強化社會治安第十四次專案會議所提「警察機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之臨檢勤務作為報告」案 院長裁示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秘書長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院臺內字第○九一○○八○四八八-D號函辦理。

附件

行政院秘書長函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院臺內字第○九一○○八○四八八-D號主 旨:函送內政部警政署於九十一年一月三日本院強化社會治安第十四次專案會議所提「警察機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之臨檢勤務作為報告」案院長裁示,請查照辦理。

院長裁示:一 洽悉。

二 司法院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在去年十二月十四日公布,本人在同月十九日本院第二七六五次院會中立即提示因應措施,並呼籲社會大眾支持警察合法的臨檢。由於大法官作出解釋文後並無緩衝期,在這段過渡期間,大致上基層員警都能遵照執行,目前內政部警政署已經訂頒實施臨檢的作業規定,請警政署加強對基層同仁施教,鼓舞員警執法信念與決心,並落實相關執行要件與規定,以符法制。

三 鑒於仍有少數民眾誤解大法官解釋意旨,認為「警察不能實施臨檢」,請內政部警政署持續發布新聞向民眾說明,警察維護治安的目的在保障人權,實施臨檢係屬依法令之行為,民眾應加以支持,對於違法、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臨檢行為,可依法提出異議或救濟,爭取民眾瞭解配合。

四 此外,政府各相關部門在施政的同時,應當深切體認人權已是普世的價值與潮流,各項公務的推展必須在法制所授予的權力範圍內執行,並心存人權執法,為朝向二十一世紀人權法治國邁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1000301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01 月 20 日發布,要旨:「警察機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之臨檢勤務作為報告」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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