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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10042832 號
要旨
關於持「債權轉讓契約書」和解筆錄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宏○法律事務所法為深坑鄉萬順段萬順寮小段一五四一、一五四二、一六八六至一六九○建號建物等當事人持「債權轉讓契約書」和解筆錄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台內中地字第○九一○○一五二四四號函。
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九一) 秘台廳民一字第二六六三一號函略以:「按祭祀公業財產之處分,應得派下員全體同意或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祭祀公業管理人持憑法院調解筆錄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仍應提出同意處分之證明文件,業經本院秘書長七十九年八月十三日 (七九) 秘台廳一字第○一九三八號函載在案。茲『祭祀公業高○綿祖』之管理人高○華將該公業對『申○家具有限公司』及『子○實業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持憑『債權轉讓契約書』及和解筆錄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仍應依前開敘述內容辦理。」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供參。
四 承辦人及電話:黃荷婷、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二一○三。
附件
司法院秘書長 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九一) 秘台廳民一字第二六六三一號
主旨
關於當事人持「債權轉讓契約書」、和解筆錄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部九十一年十月八日法律決字第○九一○○三九五七八號函。
二 按祭祀公業財產之處分,應得派下員全體同意或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祭祀公業管理人持憑法院調解筆錄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仍應提出同意處分之證明文件,業經本院秘書長七十九年八月十三日 (七九) 秘台廳一字第○一九三八號函載在案。茲「祭祀公業高○綿祖」之管理人高○華將該公業對「申○家具有限公司」及「子○實業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持憑「債權轉讓契約書」及和解筆錄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仍應依前開敘途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