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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2000809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關於招贅婚姻所生子女於父母離婚後,父母得否再重新約定改姓乙案

主旨

關於招贅婚姻所生子女於父母離婚後,父母得否再重新約定改姓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台內戶字第○九二○○六○三五九號函。

二 按現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係關於招贅婚所生子女「從姓」之規定。如子女出生登記後,已從父姓或母姓而欲申請「改姓」者,則須依姓名條例第六條或第八條規定,始得為之 (最高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五八二號判決、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五七號判決、七十六年度判字第四二九判決、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四二一號判決、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九六五號判決、本部七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七十一律字第一二○六六號函及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法八十六律決字第五○三六號函參照) 。是本件招贅婚姻所生子女於父母離婚後,父母得否再重新約定改姓,請依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審認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2000809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3 月 09 日發布,要旨:關於招贅婚姻所生子女於父母離婚後,父母得否再重新約定改姓乙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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