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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20014620 號
要旨
函詢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締結之耕地租佃契約,承租人死亡,則在臺居住之大陸地區繼承人具備自任耕作之要件可否繼承耕地承租權之意見
主旨
關於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締結之耕地租佃契約,其承租人死亡,則在臺居住之大陸地區繼承人如具備自任耕作之要件,可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及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繼承耕地承租權。 貴會上開意見,本部敬表贊同。請 查照。
說明
復 貴會九十二年四月三日陸法字第○九二○○○一六三四號函。
正本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