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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2005063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12 月 15 日

要旨

合併後公司再被收購,被收購公司原經核准記存之稅款,是否屬「依法原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土地增值稅」,適用一併移轉記存之規定

主旨

關於合併後公司再被收購案件,被收購公司原經核准記存之稅款,是否屬「依法原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土地增值稅」,而應適用一併移轉記存之規定乙節,事涉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等之解釋與適用疑義,宜先洽請該法之主管機關經濟部釋復。惟如認仍有疑義,建議召開會議研商。請 查照。

說明

復 貴部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七一二一號函。

正本

財政部

副本

經濟部、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2005063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12 月 15 日發布,要旨:合併後公司再被收購,被收購公司原經核准記存之稅款,是否屬「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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